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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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行政案件管辖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案件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管辖区域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四、提级审理及交下级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一)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其他需要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的情形。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年4月,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等相关问题。随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市高院将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年4月25日
原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