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2022/12/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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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不按要求报备,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严禁违反居家或集中管控等措施,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二、严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

三、严禁在公路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等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等行为。

四、严禁阻碍医护人员、防疫人员执行防疫工作,扰乱防控秩序。

五、严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六、严禁盗窃、哄抢、破坏、侵占、挪用防疫救援物资,或假借防疫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七、严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违规举办各类演出、赛事、联欢会等聚集活动,严禁违反防疫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九、严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假借防疫名义虚假宣传推销商品、服务。

十、严禁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凡违反以上情形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5月31日

原标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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