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酒驾处理标准和酒驾标准,喝多少酒算酒
2022/8/30 来源:不详北京治皮肤病最好医院 http://m.39.net/pf/a_4322698.html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津刑初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案件:被告人凌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年11月8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凌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自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某村其租住处出发,行驶至通唐公路宝芝麻窝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凌某每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毫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小明、小红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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