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完东西再归还算盗窃吗

2023/7/18 来源:不详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张某为图财,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西田五庄村南大白洼渠内盗窃冲锋舟。后因冲锋舟太大无法拖动,二人遂又叫来被告人李某、杨某,后四人一起再次实施盗窃,四人将冲锋舟及冲锋舟内鱼竿等物品盗窃得手后把冲锋舟暂藏于被告人王某的彩钢房内。次日,因怕事情败露又将冲锋舟放回到大白洼渠北侧附近。经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冲锋舟价值人民币元。

宝坻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故意共同犯罪,王某、张某、杨某、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四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不过,成功盗窃他人财物后,事后还回去,属于盗窃罪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来还回去,只是认定悔过的一个表现,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退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全媒体记者张驰通讯员王航)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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