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四季度缓缴税费在新政施行前已

2022/6/16 来源:不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相关问答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0号)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年10月的税费,并在年2月5日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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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宝坻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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