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家意见不

2023/9/2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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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代理过对待屠宰猪注射阿托品或肾上腺素并注水的案件,对案卷中的重要定罪证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意见的函》附件一、专家论证意见,一直比较困惑,不知道这个专家论证意见,到底属于刑事案件的哪类证据?

专家论证意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于年6月6日组织有关专家就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形成如下意见:

一、肾上腺素是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一般用于心衰治疗,阿托品是M型胆碱能受体阻断剂,一般用于解毒和抗平滑肌痉挛。它们均属兽医处方药物,应有执业兽医出具处方才可使用。但这类药物目前被不法分子用于屠宰畜禽的贮水和保水,使肉品中的含水量增加,获取不法利益,危害消费者利益。同时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

二、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词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经发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一案双查”的方式密切配合,从第一案发现场开始,公安部门从追刑责的角度,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追行政责任的角度分别取证、立案侦查。

三、建议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词养场地后,禁止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同时,建议制定相关检测方法标准。

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意见的函”,发现有二十二篇判决或裁定用到这个专家论证意见。

现就判决或裁定中的证据形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专家论证意见属于书证

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在书证中提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关于报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的处理措施相关问题专家论证意见的函、参加论证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证明经专家论证肾上腺素属于兽医处方药物;肉品中残留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对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后,使用该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皖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专家意见明确指出“对用于屠衬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后,使用该药物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鲁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津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5、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6、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鄂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7、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8、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书证使用。

二、专家论证意见属于鉴定意见

1、山东省沂南人民法院()鲁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6刑终号刑事裁定书中将此专家论证意见归属于鉴定意见中。

2、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6刑终号刑事裁定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归于鉴定意见中。

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鲁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将此份专家论证意见归于鉴定意见。

三、其他判决或裁定书只是列明,没有明确表示此专家论证意见属于哪个证据种类。

苏轶峰律师个人认为有的法院是把这个专家论证意见当作司法解释在用。在新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不应该再作为证据使用了,更不能作为认定注射阿托品或肾上腺素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司法解释明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二、阿托品或肾上腺素,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限制性兽药,而是允许类。

阿托品(4.2.8)、肾上腺素(4.2.46)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余限量的兽药。

三、专家论证意见不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种。

专家论证意见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它只不过是相关专家提出的专业咨询意见,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一种参考、借鉴、启发作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最高法院案例观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专家论证意见的专家,除了沈教授外,其他都是各机关或事业单位领导,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专家论证意见第二条太过武断,完全超越专家的职责。专家论证意见第三条,建议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用于屠宰的畜禽在畜禽离开饲养场地后,禁止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同时,建议制定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可笑的是,农业部至今也没有采纳此建议!但有的司法部门却将这个专家论证意见当真了!

(苏轶峰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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