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5月份共收到投诉律师案件600余
2023/5/3 来源:不详中国日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张琰)记者今天从全国律协获悉,全国律协投诉中心5月份共收到投诉21件,经过审核,向地方律协发出投诉转函9件,通过网上受理平台转地方律协办理3件,因不属于投诉案件受理范围答复投诉人9件。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5月份共收到投诉件。从地域分布看,收到投诉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师协会分别是:广东87件,占15.05%;上海、北京分别是78件,占13.49%;山东36件,占6.23%;河南32件,占5.54%。
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规情形分别是代理不尽责行为件,占30.80%;违规收案收费行为件,占19.55%;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行为63件,占10.90%;利益冲突行为40件,占6.92%;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26件,占4.50%;不正当竞争行为24件,占4.15%;妨碍司法公正行为16件,占2.77%;泄露秘密或隐私行为15件,占2.60%;其他(酒驾、交通肇事等非执业行为)件,占17.82%。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5月份共受理投诉件,处理情况为不予立案57件,调解处理67件,撤销案件13件,不予处分23件,给予行业处分43件,其中给予训诫5件,占11.63%;警告15件,占34.88%;通报批评8件,占18.60%;公开谴责8件,占18.60%;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5件,占11.63%;取消会员资格2件,占4.65%。
典型案例情况:
据全国律协介绍,各地报送典型惩戒案例15件,主要涉及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情形。现将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15件案件予以通报。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因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年3月19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原执业证号:X)因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被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生效。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年5月2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因杨殿凯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年8月22日,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殿凯(原执业证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年4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给予杨殿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生效。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年5月2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杨殿凯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因李井韶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年6月,投诉人王某某以私自收案、不开发票等为由,投诉人张某某以未开发票、代理不尽责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朝阳律协)投诉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井韶(执业证号:)。年12月20日,朝阳律协将两起投诉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李井韶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私自收取费用、刑事案件风险代理等违规情形,且在调查过程中,李井韶律师始终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亦没有改正错误的态度和行动,存在回避律所监管,逃避行业协会调查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年4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李井韶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叶鸿律师涉嫌违规风险代理,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鸿(执业证号:80)与委托人王某某签订委托协议后,又以河南成胜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涉嫌刑事案件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叶鸿律师存在刑事案件违规进行风险代理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5月4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五)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因曹向东律师私自收取费用,欺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行业处分。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刘某某的投诉,反映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向东(执业证号:)与对方当事人勾结串通,未经允许擅自撤诉。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曹向东律师存在私自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向委托人隐瞒未进行财产保全的事实且欺骗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代理权限擅自撤诉,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违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5月25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曹向东律师中止会员权利5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六)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因阮立杰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接到于某某的投诉,反映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立杰(执业证号:)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经青岛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阮立杰律师存在未在本所办理代理案件相关手续,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等违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4月11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给予阮立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七)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因张旭强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年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因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强(执业证号:133022007)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年5月22日,宁波市律师协会给予张旭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八)河南省南阳市律师协会因方庆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4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律师协会收到南阳市司法局转来的的材料,反映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庆与全国各地30余名律师介入厦门“东妮娅”案,引发网络舆情。经南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方庆律师(执业证号:142011108)在未向该所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前往厦门,同厦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之妻赵某和其他6名律师到厦门市监察委、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在厦门与赵某签署委托书及专项委托代理协议,属私自接受委托,且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4月18日,南阳市律师协会给予方庆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九)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因宫树珍律师违规收费及所属山东睿臻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分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接到辛某某的投诉,反映山东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宫树珍(执业证号:)收费不开发票、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经青岛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宫树珍律师存在未依规向投诉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代理事项结束后未向投诉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进行结算,违规向投诉人收取规定、约定以外的费用等违规行为。山东睿臻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被投诉人违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3月19日,青岛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宫树珍律师及山东睿臻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因兰庆洲律师吸毒被行政拘留,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10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庆洲(执业证号:)吸毒被行政拘留,有损律师形象。经青岛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兰庆洲多次吸食毒品,并且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兰庆洲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兰庆洲律师的行为有悖律师职业道德与修养,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和形象。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及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1月26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给予兰庆洲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一)天津市律师协会因郭占海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1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向天津市律师协会反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占海(执业证号:112012014)在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谎称需要向承办法官请客、送购物卡,向委托人索取财物。经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郭占海律师存在以酬谢法官为由,向委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4月1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郭占海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二)天津市律师协会因王会昀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9月,天津市律师协会接到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王会昀律师(执业证号:)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仅与其签订劳动争议案的委托协议,另一侵权案件未签订协议,两个案件均未开具正规票据。经天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王会昀律师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5月2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王会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三)浙江省嘉兴市律师协会因许民强律师酒驾,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12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律师协收到嘉兴市律师协会桐乡联络组报送的《关于许民强律师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情况汇报》,反映浙江泽春律师事务所许民强律师(执业证号:)涉嫌危险驾驶、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经嘉兴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许民强律师存在饮酒后驾驶轿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5月16日,嘉兴市律师协会给予许民强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四)北京市律师协会因王洪坤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接到多名当事人投诉,反映北京王洪坤律师事务所(已注销)及王洪坤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代理不尽职、收费不开发票。西城区律师协会将有关材料报至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原北京王洪坤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疏于管理、变更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现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坤在担任北京王洪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期间,将该所“转让”,导致该所处于失控状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变更住所、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四十条“(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年4月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王洪坤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十五)北京市律师协会因高国强律师违反会见规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年11月,江西省公安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函,反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所高国强律师(执业证号:)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将该案转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后认定,高国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传递物品并将之交予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的行为,但鉴于高国强律师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故酌情对高国强律师予以从轻处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八条“(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规定,年4月2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高国强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编辑:程尔凡黄硕)